關于印發《湖北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通知
各市、州、縣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省直各采購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整治我省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亂作為現象,營造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環境,我中心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負面清單所列內容均系法律法規禁止條款,各政府采購當事人應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我中心反映。
湖北省政府采購中心
2017年10月10日
《湖北省政府采購負面清單》(2017版)
序號 | 禁止內容 | 法律、法規 |
1 | 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9頁 |
2 | 設置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的 | 《政府采購法》第九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 |
3 | 限定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的具體名稱或設置經營年限等限制條款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號) |
4 | 限定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設定特定金額的業績或對代理商提出業績要求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8頁;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號、三百九十四號) |
5 | 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資格條件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事項目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二十條;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號) |
6 | 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條件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二十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
7 | 設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條件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7頁 |
8 | 未明確要求供應商提供信用記錄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 |
9 |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6頁 |
序號 | 禁止內容 | 法律、法規 |
10 | 未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 | 《政府采購法》第九條;《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管理辦法》(國辦發 [2013]88號);《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財政部 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 |
11 | 未獲得財政部門核準采購進口產品,或經核準后限制國內產品參與競爭的 |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 |
12 | 擅自提高配置標準的 |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中辦發[2011]2號);《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發改投資[2014]2674號);《湖北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辦法》;《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及家具配置標準》(鄂財績發[2017]4號) |
13 | 將供應商的所在地作為實質性要求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9頁 |
14 | 設定最低限價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二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105頁 |
15 | 未明確采購標的所應執行的國家相關強制性技術、安全標準或規范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二十五條;《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 |
16 | 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供應商或設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8頁 |
17 | 指定檢測機構(國家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時間的檢測報告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18 | 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特定金額的業績或代理商的業績作為實質性要求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8頁;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號、三百九十四號) |
19 | 要求提供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43頁 |
20 | 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實質性要求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7頁;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號) |
21 | 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實質性要求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二十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
22 | 采購人未根據項目(非單一產品采購)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一個核心產品(作相同品牌實質性要求的多個產品,視為一個核心產品)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 |
23 | 要求在評審結束后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148頁 |
24 | 對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在采購文件中未規定或未以“★”號等醒目方式標明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60頁 |
25 | 未明確采購對象的驗收標準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 |
26 | 保證金收取不符合規定或超出規定比例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條;《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
27 |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6頁 |
序號 | 禁止內容 | 法律、法規 |
28 | 未在談判文件或詢價文件中載明“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 |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六條、四十九條 |
29 |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不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四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120頁 |
30 |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于10%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
31 | 價格分計算方式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
32 | 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 | 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
33 | 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
34 | 將未在采購需求中列明的技術參數、產品功能、商務條件作為評審因素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
35 | 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8頁 |
36 |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作為加分條件的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79頁 |
37 | 以“知名”、“一線”、“同檔次”,或“好”、“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標或標準作為評分標準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122頁 |
38 | 要求提供樣品的,未明確樣品的評審方法及評審標準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 |
39 | 評分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財政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122頁 |
40 | 評分匯總時未保留所有評委得分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