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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計價格[2002]19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

為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招標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委制定了《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整頓招標投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2002]520號)規定,實行由中標人付費的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服務,可暫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至200411日統一執行委托人付費。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自《辦法》生效之日起按《辦法》規定執行。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收費暫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正文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招標人的技術、質量要求。

第六條 招標代理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招標人強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資格的單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費用。

第七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照招標代理業務性質分為:

(一)各類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以及附帶服務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二)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和電力等貨物及其附帶服務的貨物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三)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礦業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保險等工程和貨物以外的服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第八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九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按本辦法附件規定執行,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20%。具體收費額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委托人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出售招標文件可以收取編制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制定。

第十條 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

工程招標委托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可計入工程前期費用。貨物招標和服務招標委托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列支。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按規定收取代理費用和出售招標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標委托人無償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業務中有超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可與招標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協商確定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委托的單位,按照國務院關于招標投標管理職能分工規定履行監督職能,要求招標投標當事人履行審批、備案及其他手續的,一律不得收費。

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以及收取管理性費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11日起執行。國家計委及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附件: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

類型

服務費率

中標金額(萬元)

貨物招標

服務招標

工程招標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1.按本表費率計算的收費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文件(有標底的含標底)服務的,可按規定標準的30%計收。

2.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例如:某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中標金額為6000萬元,計算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額如下:

100萬元×1.0%=1萬元

500-100)萬元×0.7%=2.8萬元

1000-500)×0.55%=2.75萬元

5000-1000)×0.35%=14萬元

6000-5000)×0.2%=2萬元

合計收費=1+2.8+2.75+14+2=22.55(萬元)


變更一: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

為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200210月,我委以計價格[2002]1980號文印發了《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為有利于《辦法》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刪去計價格[20021980號文第二自然段的內容。

二、將《辦法》第十條中“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


 

變更二: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

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534

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重要批示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優化企業發展環境,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決定適當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轉讓手續費,減免保障性住房租賃手續費。經批準設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限價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轉讓手續費應在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規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減半收取,即執行與經濟適用住房相同的收費標準;因繼承、遺贈、婚姻關系共有發生的住房轉讓免收住房轉讓手續費;依法進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賃行為免收租賃手續費;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續費。

二、規范并降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費。各地應加強施工圖設計審查收費管理,經認定設立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收取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費,以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為基準計費的,其收費標準應不高于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的6.5%;以工程概(預)算投資額比率計費的,其收費標準應不高于工程概(預)算投資額的2‰;按照建筑面積計費的,其收費標準應不高于2/平方米。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圍內確定。各地現行收費標準低于收費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標準。

三、降低部分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標準。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估算投資額100億元以下的農業、林業、漁業、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房地產、倉儲(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除外)、煙草、郵電、廣播電視、電子配件組裝、社會事業與服務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收費,應在原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 [2002125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收取;上述行業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收費維持現行標準不變。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中不包括獲取相關經濟、社會、水文、氣象、環境現狀等基礎數據的費用。

四、降低中標金額在5億元以上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并設置收費上限。貨物、服務、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差額費率:中標金額在5—10億元的為0.035%10—50億元的為0.008%50—100億元為0.006%100億元以上為0.004%。貨物、服務、工程一次招標(完成一次招標投標全流程)代理服務費最高限額分別為350萬元、300萬元和450萬元,并按各標段中標金額比例計算各標段招標代理服務費。

中標金額在5億元以下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仍按原國家計委《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2002]1980號,以下簡稱《辦法》)附件規定執行。按《辦法》附件規定計算的收費額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單、工程標底或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費用。

五、適當擴大工程勘察設計和工程監理收費的市場調節價范圍。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總投資估算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1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仍按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10號)規定執行。

工程監理收費,對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計費額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670號)規定執行;其他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和其他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六、各地應進一步加大對建設項目及各類涉房收費項目的清理規范力度。要嚴禁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擅自或變相收取相關審查費、服務費,對自愿或依法必須進行的技術服務,應由項目開發經營單位自主選擇服務機構,相關機構不得利用行政權力強制或變相強制項目開發經營單位接受指定服務并強制收取費用。

本通知自201151日起執行。現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調整后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2011

費率

中標金額

貨物招標

服務招標

工程招標

100萬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萬元

1.1%

0.8%

0.7%

5001000萬元

0.8%

0.45%

0.55%

10005000萬元

0.5%

0.25%

0.35%

5000萬元~1億元

0.25%

0.1%

0.2%

15億元

0.05%

0.05%

0.05%

510億元

0.035%

0.035%

0.035%

1050億元

0.008%

0.008%

0.008%

50100億元

0.006%

0.006%

0.006%

100億以上

0.004%

0.004%

0.004%

招標代理服務費最高限額

350

300

450

注:1、按本表費率計算的收費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文件(有標底的含標底)服務的,可按規定標準的30%計收。

2、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例如:某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中標金額為6000萬元,計算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額如下:

100萬元×1.0%=1萬元

500-100)萬元×0.7%=2.8萬元

1000-500)×0.55%=2.75萬元

5000-1000)×0.35%=14萬元

6000-5000)×0.2%=2萬元

合計收費=1+2.8+2.75+14+2=22.55(萬元)

招標代理服務費收費依據:

1、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2、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文件《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3、發改價格[2011]534號文件《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變更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 299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決定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開非政府投資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基礎上,全面放開以下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費,指工程咨詢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建設項目專題研究、編制和評估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它與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工程勘察設計費,包括工程勘察收費和工程設計收費。工程勘察收費,指工程勘察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資料、現場踏勘、制定勘察綱要,進行測繪、勘探、取樣、試驗、測試、檢測、監測等勘察作業,以及編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巖土工程設計文件等服務收取的費用;工程設計收費,指工程設計機構接受委托,提供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非標準設備設計文件、施工圖預算文件、竣工圖文件等服務收取的費用。

(三)招標代理費,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貨物、服務招標,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服務收取的費用。

(四)工程監理費,指工程監理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協調管理等服務收取的費用。

(五)環境影響咨詢費,指環境影響咨詢機構接受委托,提供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等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上述5項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后,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告知委托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以及服務價格等,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范,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不得違反標準規范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三、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相關經營主體服務行為監管。要建立健全服務標準規范,進一步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為市場主體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引導行業健康發展;要制定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推進工程建設服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有重大失信行為的企業及負有責任的從業人員的懲戒力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服務企業和行業自律作用,加強對本行業經營者的培訓和指導。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審批、核準或備案管理,需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等中介提供評估評審等服務的,有關評估評審費用等由委托評估評審的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承擔,評估評審機構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服務市場價格行為監管,依法查處各種截留定價權,利用行政權力指定服務、轉嫁成本,以及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六、本通知自20153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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